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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通报25起外汇违规案件,罕见处罚9家银行

官网最新版imtoken钱包 2023-01-17 08:12:48

大洞堵了,小洞很多。

7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办理外汇违规案件的通知》,通报了部分典型的外汇违规案件,共计25件。

其中,杰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流出4.82美元5.78万美元,浙江绍兴三金石化有限公司非法转移2566万美元,四川源杰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流出2566万美元。 , 有限公司非法汇出并汇出780,000美元。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导致大量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在本通知中,外管局点名9家银行(案例17-25),指控其无视或违规,并对其处以罚款。

这些银行包括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宁波银行上海张江分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恒丰银行泉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支行。

上述9家非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的银行,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

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总金额1.62亿美元;

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总金额9.217.$690,000;

重庆农商行,总金额6.608.$210,000;

中国农业银行嘉善分行,单笔交易1900万美元;

恒丰银行泉州分行,总金额1183万美元。

这是外管局自2017年以来,为防止资金外流,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之一。

5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案件的通知》,通报了10起案件,但均未涉及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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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部分企业和个人外汇违规典型案例的通知》,通报4起。

今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查处了多起外汇违法行为。深圳6家企业涉嫌外汇收支违法。警方进一步侦破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近500亿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表示:“我们将继续推动和支持金融市场双向开放,进一步提高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

外汇套利事件

7月14日至15日,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出席并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制度。要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三项工作,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完善金融法治,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习近平讲话进行了深入研究。 10天后的7月28日,外管局发布了最严厉的通报,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严重程度来说,都是今年以来最严厉的。

以下是通报的25起外汇违规案件。

案例一: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税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款”名义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巨额外汇资金数额。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606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伪造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291.9万元的罚款。

案例3:浙江绍兴三金石化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金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串通,使用无效运单、伪造转口贸易合同、非法向境外转移资金5次,共计25.66百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280万元的罚款。

案例4:四川源杰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源杰贸易有限公司编造转口贸易,多次使用虚假提单报废船舶,办理转口贸易结汇20笔,合计1.299.92万1.30美元3.20笔转口贸易,非法套利,共计380,000美元。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使用虚假单证向境外支付外汇构成逃税行为。对外汇行为处以243.89万元的罚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非法汇出外汇,处244.53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88.42万元。

外汇套利事件

案例5:上海科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税案

2016年1月,上海科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串通,伪造提单、编造转口贸易,将824.86万美元资金非法转移至境外。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8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公司,编造转口贸易,使用无效海运提单进行转口贸易付款,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海外。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15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例7:深圳市盛豪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盛豪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骗取银行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提单,非法转移到海外。

该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105万元的罚款。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人非法经营境外提现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自己及亲友的名义,申请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币现金,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案金额4.76亿元。

该行为构成擅自经营结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等4人3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案例9:湖北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期将人民币1035万元兑换成港币,并在香港购买股票。出售股票所得款项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分8期在香港结算。汇款。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其处以181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外汇套利事件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石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一家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该公司546万美元的出口收入非法出售给中国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金84万元。

案例11:黑龙江孙先生逃汇

2015年4月至2015年9月,孙先生为将资产非法转移至境外,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然后借入69人的年度购汇额度。个人转账 34 4.990,000 美元被非法汇入我控制的海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54.25万元罚款。

案例12:山东人石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2015年7月,施先生非法将资产转移到境外,分7期将644万元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并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向澳大利亚境内扣款12笔。< @3. 470,000 澳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外汇套利事件,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以45.08万元罚款。

案例13:贵州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朱先生为逃避监管,通过地下钱庄兑换1291.40,000港币,转入境内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00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36万元的罚款。

案例14:广东陈先生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外汇套利事件,陈先生以逃税为目的,将境外收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31.5万元罚款。

外汇套利事件

案例15:香港市民潘先生非法引售汇案

2014年,潘通过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向叶某境内个人收取11笔交易,共计403万元人民币,并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应商支付501万港元走私动物饲料。

此行为构成非法引入或售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8万元罚款。

案例16:广东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刘某借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转出89.$150,000到他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2.06万元的罚款。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向其他6家异地企业提交虚假提单。装箱单和提单的重量极轻,显然有悖常理。对转口贸易和单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尽职调查,为上述企业办理了15笔被称为转口贸易、非法套利的外汇支付,总额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并处90万元罚款。强加的。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人办理18笔境外购汇,金额81.0800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借出个人外汇额度,帮助该行行长王某等朋友向境外账户购汇。 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购汇5笔,金额4.5万美元,全部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行长王某购汇取钞.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参与者主要是银行的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10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对民间售汇处以一年的罚款。人们被追究责任。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公司名称不一致。本案中,公司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调查,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共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经营公众售汇业务1年。年。

外汇套利事件

案例20:重庆农商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商银行向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提单,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符,数量等基本计量单位提单、装箱单中货物重量和重量缺失 在转口贸易情况下,单证真实合理,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合理性进行尽职调查,为该企业办理了11笔属于非法套利的转口贸易外汇支付交易,共计6.608.$210,000。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8万元,并处90万元罚款。强加的。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处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农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与实际生产经营存在较大偏差。在构建合同的情况下,未对交易背景和文件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调查。该公司处理了 1900 万美元的贸易融资。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40万元罚款。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非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外地企业提交的提单为注册提单副本。在转口贸易和单证真实合理性的情况下,未进行尽职调查,3起被称为转口贸易的外汇支付交易为企业非法套利,金额共计1183万美元。

银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罚款。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当日通过新开账户购汇,每笔近5万美元,中国建设银行支行银行不在场。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个人办理了41个人名下分拆购汇,总计 204.590,000 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30万元罚款。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因收货人指定收货人,提单信息证明企业无权转让企业提供的提单,未能转让。货物。审查尽职调查证明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转口贸易购付汇分别为8美元1.09万美元和5美元1.97万美元。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30万元罚款。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结售汇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该企业为出口商,应办理出口托收业务,无实贸易项下的购汇需求。 ,进行合理性尽职调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总额375万美元。

银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6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