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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出让实施细则》

官网最新版imtoken钱包 2023-10-15 05:09:31

桂自发[2019]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区直属有关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19 年 12 月 30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逐步有序收回我区自然保护区采矿权,制定这个计划。

一、准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基础,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分类引导,完善政策,依法合规有序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加快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保护,应尽可能退出。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全面排查清理自然保护区采矿权,明确退出的目标任务时限内。

(二)坚持法治、秩序、公开、公平。全面停止开发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依法实施关停有序退出,实现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社会开放、阳光普照操作。

(三)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落实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采矿权收回的主体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自然保护区采矿权的主体责任。落实自然保护区采矿权退出工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成效。

(四)坚持合理补偿、分类处理。尊重历史,尊重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和采矿权的客观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政策、分级处理,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采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力争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采矿权的退出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安排

(一)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矿权清理核查工作,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采矿权退出方案的制定并开展退出工作。

(三)2022年12月底前,雀界自然保护区采矿权有序退出工作将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处置原则

(一)探矿许可证的颁发机构为自然资源部(含原国土资源部,下同)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探矿许可证由自然资源部颁发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自治区发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已提交续(保留)证申请材料,但因勘查许可证涉及自然保护区未获批准的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探矿许可证收回方案。

(二)自治区及以上地方颁发的采矿权,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一矿一议”的原则制定退出方案,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颁发市、县级许可证 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分类制定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探矿权、采矿权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重叠面积可扣除,避免储备处置。经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核实确认部门,扣除避让后的采矿 采矿权区范围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不重叠,采矿权人可向采矿权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探矿权登记和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的扣除纳入市县制定的退出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政策处置。

六、处置程序

(一)依法依规作出关闭和退出决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停产、停业、关闭和退出采矿权的决定。关闭和退出矿山的决定应当明确矿山关闭后履行相关生态恢复等法律义务的主体;如果主体责任不明确,矿山生态修复等剩余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组织制定处置和退出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组织编制本辖区自然保护区矿产权处置和退出方案,清单收回的采矿权将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三)取消相关许可证。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办理注销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手续,或者撤销相关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在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进行。

(四)妥善组织实施退出。采矿权退出后,市、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停止烟火供应关停矿山补偿标准,妥善处置剩余烟火;通知采矿权人限期拆除矿山生产设备、供电设备、通讯设备,超过规定时间的,依法拆除,并关闭矿井并填平井口场地;

(五)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采矿权退出方案以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矿山关闭退出决定为依据,明确责任主体和资金来源。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治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和土地复垦政策。未明确责任主体的,市、县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质环境的恢复管理和土地复垦工作。

(六)建立采矿权撤回档案。市、县人民政府将完善采矿权撤回档案,并在采矿权实施前撤回采矿权基本信息、反映地下或露天采矿活动的相关图纸。关闭,剩余资源储量和采矿权关闭。工作图像,退出计划和其他计划等文件组织和存档。

(七)检查验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退出方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验收完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受理清单,确保退出工作落实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现场审核核实,并按要求公布退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退还价款或转让款并拨付补偿金。需要补偿的采矿权,经市、县人民政府验收后,按原征收渠道和征收比例退还。政府,补偿资金由市、县退还,政府提高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建立相应组织,按照“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承担政治责任”的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规划明确工作时限,严格组织实施,确保自然保护区采矿权处置达到预期效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的处置工作。

按照职责,依法做好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的取缔、关闭、补偿和退出工作。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政策措施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联合执法。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采矿权的停产、停业和收回;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矿产权出让和退出计划。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核查保护区的采矿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验收,并负责注销自然保护区的采矿权许可证。指导市、县制定自然保护区采矿权出让方案;指导市、县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自然保护区采矿权处置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海洋局、林业局要配合自然保护区采矿权核查工作,指导市、县开展自然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制定处置实施方案。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需要由自治区自行承担的自然保护区采矿权退出补偿资金。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市、县制定国有矿山职工安置方案和退出计划中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指导和帮助企业依法转移和延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海洋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对市县矿业权退出后的后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破解依法依法打击非法勘探开发。

收回自然保护区采矿权期间,电力部门应当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公安部门停止批准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停止供水,拆除供水设施;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机构要严防入驻企业擅自复工复产,切实形成合力,确保撤离工作顺利实施。

(三)多渠道落实补偿。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市县为补偿主体,承担补偿资金落实责任。各地可协调转移支付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有财力,通过渠道筹集资金,解决自然保护区采矿权退出问题。

(四)严格管理采矿权。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立即停止自然保护区采矿权的更新、保留和变更手续。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台账,登记备案关停矿山补偿标准,并按本方案撤销。各级自然保护区不得新设采矿权。采矿权人自身原因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五)切实加强监督引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全区自然保护区采矿权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责任分工,确保采矿权处置到位。

相关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